廣州日報(微信號:guangzhoudaily) 2017-05-17 23:30:41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針對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出臺了指導意見。其中受到關注的是,這份量刑意見對什么樣的醉駕屬于“輕微”程度,提出了這樣的表述:
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予定罪處罰;
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所以消息一出,不少媒體就將其貫以“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的標題,進行傳播。一時激起千層浪,引發了爭論。
案例:酒后挪車被判免予刑罰
廣東一家三甲醫院兒科醫生老劉(化名)從醫20多年,去年某天晚上,代駕將他送回小區離開后,他酒后挪車不慎刮花了兩輛車。事后,老劉被控危險駕駛罪,今年1月被荔灣區法院一審判處緩刑,其不服上訴。5月9日,廣州中院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事發2016年9月9日晚22時許,經查,老劉飲酒后駕駛小轎車在荔灣區某小區停車場內挪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兩部小轎車被輕微刮花。經交警認定,老劉負全責。同時經鑒定,老劉靜脈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為176.9mg/100ml。
今年1月20日,荔灣法院一審認定老劉構成危險駕駛罪,對其判處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老劉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5月9日,廣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老劉的駕駛行為雖然發生了實際的危害后果,但只是輕微的車輛碰撞,且已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其犯罪情節輕微,經書面審理后,二審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變化:醉駕情節顯著輕微不予定罪
我們知道,“醉駕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進來的,是“危險駕駛罪”的一部分。從法律條文來看,危險駕駛罪有二種情況。一種叫做“追逐競駛”,另外一種就是我們今天要說的“醉酒駕駛”,并且請注意,法律對“醉酒駕駛”沒有附加任何條件。簡單粗暴地來說,只要“醉駕”,就要入刑。
只要您還時不時地出門應酬,都應該在這幾年里,切身感受到了這一法律條款的威懾力。不管是政府官員、社會名流還是普通老百姓,交警查酒駕讓你吹氣,發現所吹氣體中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了80毫克/100毫升,就立即抽血復檢;確定還是超標時,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沒商量。
而此次最高法出臺的指導意見則明確: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規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指定1-2個中級法院、2-4個基層法院開展試點。試點工作從今年5月至10月,為期半年。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
要對“醉酒一律入刑”進行松綁了?
那么,這次出臺的指導意見,盡管是試點、試行,但是否意味著要對“醉酒一律入刑”進行松綁?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認為,這正是這次最高法院出臺指導意見的意圖所在。比如一個人雖然達到了“醉駕”的標準,可現在倒好,根據他的醉酒程度、機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等,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予定罪處罰”。
劉昌松:我認為它已經僭越了立法所規定的范疇,不應該越權,現在是在創制法律了,應把刑法的醉酒駕駛入刑這個條款進行修正和調整。
但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則持不同看法。在他看來,最高法院這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是對既有法律規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對“醉駕一律入刑”這樣的認知和做法進行糾偏。“醉駕一律入刑”的概括本來就不夠準確和權威,現在又何來“醉駕不再一律入刑”一說呢?
阮齊林:醉駕一律入刑,這個說法本身就不是權威、不準確,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的立場。并不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險駕駛罪上,態度上有什么轉變。只是當時是新法出臺,可能各地執行得比較嚴格一些。另外,考慮到這個標準不好掌握,怕出現選擇性的執法,所以一時也出現了只要抓到醉駕就定罪的狀況。
按照阮齊林教授的觀點,將規范醉駕量刑解讀為醉駕入刑松動并不準確,指導意見只是規范,并沒有松動。公眾不必擔憂,一些駕駛人也不必竊喜。對醉駕量刑的細化和規范,是根據現實情況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學修正,有著一定的現實價值和積極意義,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種體現。同樣是來自學界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宗玉也強調,新的指導意見實質是在懲戒尺度上的微調。
王宗玉:這次最高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導意見,也就是說,在有些情況下,是可以不構成犯罪的,這也是全面考慮了刑法總則的規定,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罪刑相適應,有多大的犯罪行為,適用多大的刑法。
不光在是否松綁的問題上存在不同的解讀,對于這份“指導意見”的法律效力,不同專家也持不同的看法。細心的朋友應該注意到,這次最高法院發布的是所謂的“指導意見”。劉昌松認為,“指導意見”不具備“司法解釋”的效力;而王宗玉則直接表示,“指導意見”就可以看作是“司法解釋”,各級法院需要照章執行。
新指導意見何時會影響到每個人?
阮齊林告訴記者,在執行層面上,依舊存在諸多可預見的障礙因素。首先是,“輕微”醉駕的客觀標準還未落地,其次是,由于司法審判存在慣性,在全國范圍內、在短期時間里,醉駕定罪不會有太大的改變。
一個最嚴峻的挑戰是,你到底在什么情況下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呢。在這種情況下,你如何去甄別,什么情況下定罪,什么情況下不定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標準沒有搞清楚的話,它是不能輕易使用的,最后在效果上呢,還是跟過去差不多,一般都要定罪。
我們也了解到,其實對于醉駕情節輕微免刑事處罰,各地方已經行動起來了。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先后出臺了關于醉駕案件辦理的最新規定。隨后,重慶也采取跟進措施。新規中明確,懲治“醉駕”犯罪,部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您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車場挪個車位,那絕對是妥妥的,構不成犯罪。
“醉駕入刑”法規變化
2011年2月:醉駕和飆車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將醉駕和飆車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新罪名,從原來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范,到由《刑法》處罰制裁,懲處方式驟然升格。
其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2011年9月:醉駕一律立案偵查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2013年12月:80毫克以上屬醉駕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2015年8月:嚴重超速超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來源:廣州日報(微信號:guangzhoudaily)綜合央廣新聞、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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