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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頭董事會”隔空拉鋸 新潮能源為何陷內耗困局?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2-19 21:28:35

    每經記者 楊煜    每經編輯 楊夏    

    從“中小股東治理樣本”到如今深陷雙頭董事會之爭,新潮能源(SH600777,股價2.57元,市值174.77億元)的公司治理之困持續已久。

    2月16日,“新董事會”代表傅斌發聲,透露他們將持續買入“對手”股權,并重申“新董事會”的合法性。一石激起千層浪。2月17日,新潮能源便發布公告提醒“相關人士”:如市場傳言屬實,提請相關信披義務人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同時,“現管理層”一方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強調,公司不存在“雙頭董事會”之說。

    在兩方勢力的表態中,均強調了自身的正當性,指認“對手”為添亂的一方。然而,“雙頭互搏”非一日之寒,新潮能源緣何走進現在的迷局?蘊含著哪些得失經驗?本期《公司治理觀察》將聚焦新潮能源股東糾紛帶來的困境與啟示。

    1月30日,新潮能源“新董事會”召開媒體發布會 每經記者 楊煜 攝

    “合法性”之辯

    新潮能源的股東糾紛由來已久。2021年7月,新潮能源部分股東因質疑“現管理層”侵害公司利益,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罷免了以劉珂為首的時任董事及監事團隊,并選舉產生了另一套董事及監事班子。不過,圍繞這一場股東大會的合法性,雙方交鋒不斷、對簿公堂,直至近期一審判決出爐,硝煙再起。

    據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中金通合”)認為,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請求判令撤銷前述股東大會決議。但法院認為,前述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雖然存在瑕疵,但是瑕疵輕微且未對決議產生實質性影響,駁回了中金通合的訴訟請求。

    手持一審判決,1月底,新潮能源“新董事會”高調召開新聞發布會,重申其合法地位,并隔空喊話“現管理層”:“懸崖勒馬,依法交接”。

    不過,股吧之中,不少投資者對此并不買賬。有質疑者認為,2021年11月,朝陽區人民法院已作出保全裁定,停止執行2021年7月8日作出的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因此,所謂“新董事會”并不合法。

    2月16日,新潮能源“新董事會”代表傅斌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股東會決議在未經人民法院撤銷之前始終具有法律效力,保全裁定的內容只是禁止執行該股東會決議,即禁止移交公章、財務章、U-Key、賬冊等公司權力的代表物,是為了短期內維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穩定,并沒有否認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的合法性。

    “今年一審判決出來以后,本身是否是一個生效判決,我想基于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對方上不上訴,如果(對方)15天之內不上訴,一審判決自然就生效,保全裁定自然(也)就無效。所以說在(對方)沒有提出上訴之前,一審判決的效力是最高的。”傅斌表示。

    但事情隨即發生轉折。日前,中金通合已經提起上訴。此外,2月17日,新潮能源發布公告稱,公司亦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并直言目前一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前述保全裁定仍持續有效。

    2月17日,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王懷濤律師向記者表示,“新董事會”的合法性主要看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議事方式、表決程序等是否符合《公司法》以及該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關于行為保全的期限,《民訴法》及《民訴法解釋》尚未有明確規定。

    王懷濤表示,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或者案件具體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保全措施的期限。前述保全裁定是否具備持續法律效力要看法院作出的保全期限是否屆滿、當事人是否續保、是否存在保全異議或被撤銷的裁定等情況。

    拍下“對手”股權

    與此同時,“資本市場資本決,股權才是硬道理”——類似的論斷正在新潮能源股吧中流行。在新潮能源“新董事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之前,曾有自稱個人投資者的人士散發題為《三問媒體發布會》的傳單,傳單顯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期發起所謂“臨時股東會”的股東已基本全部清倉。隨后,召集人股東的持股情況成為中小投資者的主要質疑點之一。

    2月16日,新潮能源“新董事會”代表傅斌向記者解釋道,召集人股東之所以清倉是由于他們使用了杠桿,在前述臨時股東大會后將近一年半的時間內,陸續被平倉或者被司法拍賣,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召集人股東的股份鎖定期是到股東會決議產生之日,因此從法律上講并不影響2021年7月8號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另一方面,針對股吧中“空手套白狼”的質疑,傅斌表示召集人股東的股份被平倉或者被法拍,并不代表未來他們不再增持或者持有新潮能源的股票,并且他們首先要拿到的就是新潮能源“現董事長”劉珂實際控制的股份,具體包括中金通合、中金君合、隆德開元三家持有的新潮能源股份。

    據新潮能源2021年年報,中金通合與中金君合為一致行動人,分別持有公司2.48%和5.51%的股份,隆德開元持有公司2.08%的股份,三家合計持股達到10.06%。其中,中金通合與中金君合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均為中金創新(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后者的股東是劉斌、劉珂兩兄弟。

    2月6日,新潮能源發布公告稱,北京中金通合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中金通合”)持有的2.48%公司股份被司法拍賣,競價結果顯示,競買人為張燕寧,成交價格總計約為4.11億元。最新公告顯示,上述被拍賣股份已完成過戶登記。

    不過,據傅斌透露,此次中金通合拍賣股權的買家實際來自于他們,并且他們還將繼續參與中金君合、隆德開元的法拍,“我們現在至少準備的(資金),劉珂這10個點(股權),我們肯定能把它拍走。”

    對此,新潮能源“現管理層”一方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回應稱,截至2月17日,公司未獲悉過入方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一致行動關系,并向“相關人士”發出提醒: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交易所信息披露相關規定,投資者如存在一致行動人情形需要進行信息披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但不到20%的,應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如市場傳言屬實,提請相關信披義務人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兩方隔空“拉鋸”

    新潮能源雙頭董事會之爭已經進入“拉鋸戰”,一方面中金通合提起上訴,這場事關新潮能源控股權爭議的核心訴訟將進入二審;另一方面,“現董事會”提請召開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提前進行董事會換屆選舉。

    回顧雙方“斗法”歷程,從雙頭董事會形成并爆發正面沖突,再到一審判決落槌,已過去了快兩年的時間。新潮能源曾一度標榜為“中小股東治理樣本”,如今也深陷股權斗爭。這不禁引人發問,造成如今困境的根源是什么?問題解決的難點又是什么?

    對此,傅斌與新潮能源“現管理層”一方給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

    在傅斌看來,最主要的根源是治理結構的問題。歷史上新潮能源通過三次定增,大量的私募基金通過有限合伙企業的形式成為公司股東,導致公司股權分散,造成了治理結構的不完善,進而產生很多根子上的問題,包括中小股東2018年以來的多次維權未果。傅斌還表示,他們從2021年至今,一直想加快解決公司亂象,但以劉珂為首的董事會正在加劇公司動蕩。

    據傅斌介紹,他們原本計劃是盡快進行二審,并等到今年5月份公司董監事正常換屆,到時“大家來一場公平的投票”,一方面從股權上實現真正的聯合控制,另一方面進行一次體現控制權的董監事選舉,但“現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前進行換屆選舉,又增加了公司的不穩定性。傅斌直言,若這次臨時股東會召開并形成新的決議,他們同樣會向法院起訴撤銷這次股東會決議,同時申請行為保全不予執行。

    “現管理層”一方則認為,在新潮能源主要股東、三會一層和全體雇員的努力下,公司經營業績優良,資產質量逐年提升,但公司股東之間的矛盾、公司治理缺陷,以及沉重的歷史包袱,造成了暫時的被動局面。

    在治理缺陷方面,“現管理層”一方表示,新潮能源兩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過程中,國際陽光、寧波吉彤及中金君合等22家股東因維護前實控人的控股地位,承諾放棄提名權,個別股東甚至放棄了投票權,這種權責利不對等的法律設置,導致股東參與公司治理存在制度性障礙。

    在股東矛盾方面,“現管理層”一方表示,這本質上是公司投資人為抵制相關人員掏空公司的非法行為而采取的自救措施。“至今為什么公司在沒有擔保利益的情況下為華翔投資、正和興業及唐萬新違規提供擔保尚無定論,真正出資的股東擔心之前的情況再次發生,而對某些影子個人所謂的資本運作不認同。”

    專家點評

    北師大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華:公司董事會要實現獨立性,真正代表全體股東利益

    公司法明確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如果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果新潮能源部分股東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行為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則他們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是沒有問題的。如果公司章程與公司法有不一致的規定,顯然必須以公司法為準。

    一般情況下,符合條件倡議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東提出的議案如果與現有董事會的利益不一致,現有董事會就不會召集。比如倡議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東對既有董事會不滿意,要求重新選舉董事會,則現有董事會通常就不會理睬,此時倡議的股東如果自行召開,并選舉產生了新的董事會,就會出現“雙頭董事會”。

    “雙頭董事會”是與既有公司法的缺陷相關的。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符合條件的股東倡議召開股東大會,而現有董事會不予理睬,只能自行召開股東大會并選舉產生新的董事會時,既有公司法沒有規定哪個董事會是合法的,或者說沒有規定原有董事會是否在新董事會產生時自動解除職務(因為原有董事會沒有響應符合條件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的合法倡議)。

    解決“雙頭董事會”的問題,從根本上說,還是要實現董事會的獨立性,使董事會真正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而不是僅代表推薦董事的股東的利益。因為對一家上市公司來說,不可能所有股東都能推薦董事(股權董事)。由此就很容易發生推薦董事的股東與未推薦董事的股東,以及推薦較多董事的股東與推薦較少董事的股東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而要實現董事會的獨立性,就必須盡可能減少股權董事,多設置獨立董事,并通過制度設計,讓獨立董事發揮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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