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9-30 14:02:24
每經編輯 李澤東
據陽新法院微信號消息,近日,湖北陽新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員工向某因拒絕調往外地被公司辭退,陽新法院依法判決公司支付向某賠償金、加班費等共8051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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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隸屬于某集團。2020年7月15日,向某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工作地點等。2022年5月25日,向某與乙公司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上述合同一致,工作地點為服從公司安排,中途接受工作地點、崗位、職務調動。其中還約定,向某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保持、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下,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向某。
2022年8月30日,乙公司向向某下達《關于員工調派通知書》,調派其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間,參與異地項目,向某簽收后,明確不同意調派。同年9月4日,乙公司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向某拒絕接受公司工作安排為由,于次日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至此,向某未再到乙公司上班。
2022年12月6日,向某將乙公司作為被申請人向陽新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陽新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3年2月6日作出仲裁裁決書,雙方均不服裁決結果,分別向陽新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乙公司未為向某繳納社會保險。2021年1月4日,向某與廣東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每月為向某繳納社會保險并發放工資。
陽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向某在乙公司就職期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勞動合同書》也約定了在此情形下,乙公司可以辭退向某,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只能依據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未有證據證實原告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也未有證據證實乙公司提出后,向某拒不改正,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以原告拒絕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因此乙公司應當向原告支付賠償金。
除賠償金外,根據向某工資流水、加班情況、公司經營狀況等進行核算,乙公司需向向某支付賠償金、加班費等共80516.17元。
最終,陽新法院做出如上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陽新法院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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