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6-12 20:50:30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彭水萍
6月1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質量評價辦法》的決定。此次修改涵蓋五個了方面的內容,包括發行定價利率指標、負向申報質量指標、風控實效指標、受托管理風險處置指標、服務國家戰略指標。
記者梳理發現,今年來近10家券商因債券業務被罰,其中不乏大型券商,包括國泰君安、中金公司、中信建投和海通證券等。
首先,是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發行定價利率指標以證券公司評價期承銷的債券發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個交易日內與該債券中證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離程度為依據。”
相應地,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發行定價利率指標為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為5分。按照證券公司評價期承銷的債券發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個交易日內與該債券中證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離程度統計,以平均值從大到小排名。已有估值的,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排名第21名以后的,不扣分。債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無估值的順延至次日。”
其次,是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負向申報質量指標為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為2分,扣至0分為止。證券公司出現因債券項目申報質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現1次扣0.5分;被約談、現場督導的,每出現1次扣1分。”
再次,是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風控實效指標為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為5分,扣至0分為止。按照證券公司在評價期末受托管理違約債券規模與評價期末受托管理債券總規模的比例從大到小進行排名。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4分;第11至15名的,扣3分;第16至20名的,扣2分;第21至25名的,扣1分;第26至30名的,扣0.5分;排名第31名以后的,不扣分。”
推動相關債券重大訴訟環節取得突出成果加2分
第四,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受托管理風險處置指標為加分項指標,初始分為0分,滿分不超過6分。證券公司能夠發揮主動管理職能,在配合風險處置、及時發現風險苗頭,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并在風險處置中實效明顯的,每涉及1個債券項目,加2分。在風險處置中實效明顯是指通過推動市場化重組等方式有效化解債券違約風險隱患,或者通過推動破產重整、金融債權人委員會等有效實現違約債券處置出清,或者探索、豐富市場化、法治化、多元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方面取得積極成效。
推動債券展期等方式有效緩釋債券違約風險的,每涉及1個債券項目,加1分。
證券公司在推動相關債券重大訴訟環節取得突出成果并對厘清中介機構責任邊界有示范效應的,每涉及1個債券項目,加2分。”
第五,是將附表《服務國家戰略指標具體計分方法》進行了相應地修改。
今年以來,多家券商因在債券發行定價、項目盡調和受托管理等方面存在違規行為,相繼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不完全統計,這些券商涉及東興證券、國泰君安、中金公司、招商證券、平安證券、申萬宏源證券、中泰證券、中信建投、海通證券等。
其中,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格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券問題尤為引人關注,共有6家券商因此受到處罰。
今年1月,證監會指出,東興證券、國泰君安和中金公司作為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都存在若干問題。
其中東興證券的主要問題是在受托管理期間未嚴格遵守執業行為準則,存在未對發行人未披露相關重大債務逾期及訴訟事項保持必要關注,未在2019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披露相關債務逾期及訴訟事項、當年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的基本情況與處理結果,未定期跟蹤及披露募集資金專戶運作情況等情形。
國泰君安的問題主要是在受托管理期間未嚴格遵守執業行為準則,存在未及時召集持有人會議、未對發行人未披露相關重大債務逾期及訴訟事項保持必要關注等情形;中金公司的問題是在受托管理期間未嚴格遵守執業行為準則,存在未對發行人未披露相關重大債務逾期及訴訟事項保持必要關注、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披露相關重大事項等情形。
今年4月,廣東證監局也披露中泰證券、中信建投和海通證券作為格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債券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存在若干問題。
其中,中泰證券作為“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19格地01”的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對存貨不存在跌價情況的分析核查不嚴謹,未制作咨詢審計機構工作底稿,未對發行人重大損失披露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對發行人立案調查事項披露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不及時。
中信建投作為“23格地01”的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咨詢審計機構工作底稿留痕不足,未對發行人管理層制作訪談記錄,未對發行人重大損失披露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
海通證券作為“21格地02”“22格地02”的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未對個別存貨周邊樓盤開盤價格低于項目樓面價的情況予以審慎分析核查;在“22格地02”期后事項核查中,未對存貨可變現凈值的評估進行持續關注和盡職調查;未制作咨詢審計機構工作底稿;未對發行人重大損失披露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對發行人差錯更正事項披露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不及時。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41191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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