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7-19 22:11:59
每經記者 程雅 每經編輯 楊夏
7月19日晚,南京商旅(600250.SH,股價8.48元,市值26.34億元)及蘇豪弘業(600128.SH,股價6.05元,市值14.93億元)披露了彼此間的一則訴訟進展。
據悉,2016年4月,南京商旅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蘇豪弘業要求支付其中三份銷售合同項下貨款共計2212.20萬元及違約金等。
后公安機關以蘇豪弘業經辦業務人員李程涉嫌合同詐騙為由,提請法院移送該案,鼓樓區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南京商旅起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偵查終結后,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占罪為由對李程提起公訴。2017年8月,南京中院一審判決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責令被告人李程退賠南京商旅經濟損失2212.20萬元。
鑒于南京商旅未從李程處得到任何退賠,為維護公司利益,2023年7月,南京商旅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在鼓樓區法院對蘇豪弘業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蘇豪弘業賠償案涉銷售合同項下貨款本金損失2212.20萬元及利息損失等。
2024年1月,鼓樓區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24年5月,南京商旅變更訴訟請求,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要求蘇豪弘業歸還案涉銷售合同項下貨款2212.2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等。
南京商旅稱,此前,自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2月1日,蘇豪弘業員工李程代表蘇豪弘業與南京商旅陸續簽訂了七份銷售合同,南京商旅按時履行了全部七份銷售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并已收到前四份銷售合同項下貨款。蘇豪弘業以剩余三份銷售合同的簽訂系李程偽造公章為由不再履行付款義務。
南京商旅認為,李程與公司簽訂及履行銷售合同的行為系代表蘇豪弘業正常履行職務行為,至少也應構成表見代理,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蘇豪弘業承擔。
近日,南京商旅收到法院判決書:被告蘇豪弘業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南京商旅貨款2212.20萬元及違約金,案件受理費由兩家上市公司共同承擔。
針對訴訟結果,蘇豪弘業表示,公司已會同律師積極上訴以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根據一審判決情況,公司考慮到事項或有風險及不確定因素,結合代理律師的法律意見,基于謹慎性原則,擬計提預計負債1450萬元,本次計提預計負債對公司2024年上半年度損益產生影響。
當晚(7月19日晚),蘇豪弘業披露2024上半年業績快報,公司上半年實現營業收入35.39億元,同比增長37.75%,實現歸母凈利潤1883.38萬元,同比增長37.25%。
蘇豪弘業表示,利潤總額及歸母凈利潤分別同比增長60.53%和37.25%,主要原因為公司綜合考慮南京商旅期后涉訴事項的或有風險及不確定性,結合代理律師的法律意見,基于謹慎性原則,計提預計負債1450萬元。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11147988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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