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銘:券商親屬賬戶是否也該監管
2010-04-14 02:49:50
曹中銘
證監會李莉事件還沒有一個讓市場信服的結果,又爆出興業證券相關從業人員涉嫌 “老鼠倉”的丑聞——券商信息技術部副總肖俊光的配偶賬戶買賣股票的進出時機與其自營盤兩個賬戶呈現出“步調高度一致”,并且其中的時間“誤差”竟以分鐘計。
證券從業人員的 “老鼠倉”事件已不是什么新聞了。事實上,基金公司、券商的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問題在于,誰最終會成為那個“倒霉蛋”,則要看各人的運氣了。
《證券法》第43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而《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的“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中,就有“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這一明確條款。因此,無論肖俊光配偶的賬戶是由其本人或他人操作,肖俊光都難逃違規違法的嫌疑。
舉報員工表示,興業證券在獲知相關情況后,不僅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公司內部還出現偽造數據、銷毀證據等行為跡象。盡管興業證券董秘辯稱公司正在自查,暫時還沒有發現“老鼠倉”問題,也沒有“銷毀證據”一說。但鬧得沸沸揚揚的“老鼠倉”事件,一方面無疑將導致興業證券的市場形象打折,另一方面也會影響到其目前正全力沖刺的上市進程。而在筆者看來,碰到這樣的問題,有關方面應該中止其上市,待問題查清并處理好后再另作決定。
透過興業證券的“老鼠倉”事件,有幾點值得關注:其一,目前的法律法規對于券商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行為是嚴格禁止的,但其親屬方面卻還是一片空白。前不久,為了防范基金“老鼠倉”的蔓延,監管部門曾出臺了 《基金從業人員親屬股票投資報備管理的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稿。其中就規定,基金公司若未能有效監管的,將對董事長、總經理采取“連坐”。那么,對于券商從業人員親屬買賣股票是否也應進行必要的監管呢?
其二,興業證券信息技術部的副總,是如何能夠在第一時間輕易地獲悉其自營盤倉位進出的?這里面只涉及肖俊光一個人,還是另有其他同謀未曝光?券商各相關部門之間一般都建立有“防火墻”機制,興業證券的內部“防火墻”是否形同虛設?其公司治理結構到底還存在多大的漏洞?
其三,興業證券其他部門的人員是否存在類似的情形?如果不是被員工舉報,問題會浮出水面嗎?另外,在其他券商中是否也存在諸多“肖俊光”而未被發現?
無論是基金“老鼠倉”也好,還是證監會李莉事件與肖俊光涉嫌“老鼠倉”也好,幾乎大都是由媒體或利益糾紛而 “被發現”的,從中也凸顯出監管上的蒼白與無力。基金與券商的某些從業人員利用手中的特權與 “先知先覺”的信息優勢,大肆牟取暴利,已到了泛濫成災的地步。對于這些內幕交易與建立“老鼠倉”的市場“腐敗”行為,應該發現一起打擊一起,更應該做到“殺無赦,斬立決”。而對于牽涉到的基金公司或券商,包括其董事長與總經理在內也要實行“連坐”,絕對不能簡單地歸結為“個人問題”。而筆者更以為,面對“老鼠倉”泛濫成災的態勢,必須用《刑法》來“侍候”違規者,實施嚴刑峻法才是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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