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8 01:43:03
國家審計署27日公布2011年第35號公告。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為10.717491萬億元。
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稱,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負擔尚未超出其償債能力。按照審計署公告,地方政府逾10萬億的債務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為67109.51億元,占比62.62%;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為23369.74億元,占21.8%;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為16695.66億元,占15.58%。
按年度,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中,2008年及以前舉借和續建2008年以前開工項目的為54816.11億元。按政府層級,省級、市級和縣級政府性債務余額分別為32111.94億元、46632.06億元和28430.91億元,占比分別為29.96%、43.51%和26.53%。
劉家義稱,從審計結果看,至2010年底,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即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與地方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為52.25%。如果按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全部轉化為政府償債責任計算,債務率為70.45%。
總體看,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負擔尚未超出其償債能力。但審計署發現,部分地區和行業償債能力弱,存在風險隱患。從地區看,有78個市級和99個縣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高于100%,分別占兩級政府總數的19.9%和3.56%。
針對以上問題,劉家義表示,有關部門和地方正在按國務院要求,逐項制定整改措施,研究完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
此外,審計署還提出了三個方面的審計建議:一是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積極穩妥地處理存量債務;二是繼續推進融資平臺公司的清理規范,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行為;三是建立規范的舉債融資機制,實施全口徑監管和動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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