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2-04-05 14:15:21
“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這是近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條內容。
據現代快報報道,這項內容像是扔到原創音樂界的一枚炸彈,受到了高曉松、汪峰等人的強烈質疑,懷疑這是變相鼓勵盜版、損害原創者利益。有律師認為,草案只是有不妥之處,有待完善。(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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