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3 01:03:49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曾子建
每經記者 曾子建
歷經數年之后,黃光裕內幕交易案細節昨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披露。同樣引起業界高度關注的是,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議通過的《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同時披露,并將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兩高”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首部司法解釋。
據了解,該解釋從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等典型特征對相關交易行為是否明顯異常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還規定,內幕交易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黃光裕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披露,被告人黃光裕等人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額及賬面收益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光裕與被告人杜鵑、許鐘民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許鐘民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還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其中黃光裕系主犯,杜鵑、許鐘民系從犯。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黃光裕、杜鵑、許鐘民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處以被告人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二億元;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六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六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二億元。處以被告人杜鵑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億元。處以被告人許鐘民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億元。
高院高檢嚴打內幕交易
昨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該司法解釋有關情況。他表示,該司法解釋共11條,全面系統地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定罪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
據了解,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調查的153件。正是由于上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有關內幕交易犯罪的司法解釋。而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審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由于證券、期貨交易具有無紙化、信息化等特點,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聯網、3G通信等先進技術傳遞信息和意圖,加大了事后取證的難度,導致實踐中查辦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數量與實發案件數量相差甚遠。
獲利15萬屬情節嚴重
內幕交易,一直是證券市場長期存在的違法行為,那么究竟涉及多大的交易金額,或者獲利多少,就屬于“情節嚴重”,而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最高法規定,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規定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三次以上可認定情節嚴重。而根據刑法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此外,該司法解釋從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三個方面的典型特征認定相關交易行為是否明顯異常。一是時間吻合程度。即從行為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的時間吻合程度把握。所要比對的時間主要有以下三類:行為人開戶、銷戶、激活資金賬戶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銷指定交易(轉托管)時間;資金變化時間;相關證券、期貨合約買入或者賣出時間。二是交易背離程度。即從交易行為與正常交易的背離程度把握。正常交易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基于平時交易習慣而采取的交易行為;基于證券、期貨公開信息而理應采取的交易行為。三是利益關聯程度。即從賬戶交易資金進出與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人員有無關聯或者利害關系把握。
律師:有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
對于昨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布的有關司法解釋,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認為,這是涉及內幕交易的第一個司法解釋,內容基本上是過去司法實踐與行政執法實踐的總結,但也有效地補充了證券法的不足。不過,這不是涉民事賠償訴訟的司法解釋,僅可解決刑事訴訟與行政執法中的問題,但也客觀上有益也有助于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的推進。
作為從事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12年的律師,宋一欣表示,“希望最高法盡快出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此外,操縱股價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出臺與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也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以使這類案件有法可依,早日給中國投資者以法律保障”。
據宋一欣介紹,目前仍在審判中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例,是北京二中院受理的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而過去受理過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皆因無法可依而失利。比如,南京中院的訴陳建良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撤訴),北京一中院受理的訴潘海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 (敗訴),這種情況的存在,對于投資者權益保護、凈化證券市場法制環境大大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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