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30 01:13:29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朱秀偉
每經記者 朱秀偉
離創業板開板三周年的紀念日僅有兩個多月,屆時,首批創業板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將全部解禁,創業板也將步入全流通時代。
在此關口,深交所近日出臺新規,強化了創業板減持信息披露,比如大股東如果預計未來六個月減持將超過5%,則應在首次出售股份前兩個交易日提前公告。
規則全部針對控股股東
“我們8月22日就收到了交易所下發的文件”,一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高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份文件就是深交所發出的《創業板信息披露備忘錄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
深交所一位部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這份文件是此前頒布的創業板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補充,目的在使創業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減持方面的信息披露更規范,更透明”。
“18號文”共有八條內容,針對對象均為創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列舉了多項情形,并要求符合相關情形時,均需在出售股份兩個交易日前刊登減持計劃公告。
比如第二條規定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者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的,應當在首次出售二個交易日前刊登股份減持計劃公告。”,而且在減持計劃實施完成或者六個月期限屆滿后擬繼續出售股份的,應當予以重新計算。如果未提前公布減持計劃,深交所明確要求“任意連續六個月內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達到或者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5%”。
備忘錄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引起部分創業板上市公司熱議,即如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售后導致其與第二大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額少于5%的”,也要求在出售前兩個交易日刊登公告。
前述創業板上市公司高管對記者表示,“交易所的出臺這條規則目的很簡單,就是向市場提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可能發生變化”,但相反如果大股東持股比例高,比如已超過60%,那么只要出售比例不超過5%的紅線,就不需要公告的。
業績變臉后減持須提前公告
同樣是創業板退市條件之一的“公開譴責”此次也被關聯到減持披露的規定上。
“18號文”規定,“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深交所公開譴責或者二次以上通報批評處分的實際控制人,擬出售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同樣應當在首次出售2個交易日前披露股份減持計劃公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上市后業績快速變臉的情況一直困擾著創業板,也一直打擊著投資者信心,交易所對此也作出明確規定。
“18號文”第五條規定:“凡是減持前一個會計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的凈利潤為負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以及減持當年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末,已披露的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顯示上市公司的凈利潤為負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實際控制人擬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也應當在首次出售股份2個交易日前刊登股份減持計劃公告”。
在部分創業板公司看來,這也是一項嚴格規定,這意味著不僅是定期報告,就連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都納入考核范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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