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6 00:51:18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樊國棟
每經記者 樊國棟
據中國政府網11月5日消息,《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于昨日公布,修改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分析人士認為,相關規定為原油期貨與國債期貨的推出掃清了障礙。
對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原因,國務院法制辦、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主要有三個原因:
一是近年來,一些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開展以大宗商品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采用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和保證金擔保的交易方式進行具有明顯期貨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動。這些交易活動在市場開辦、主體資格、交易規則、信息披露和風險防范等方面缺乏統一規范和要求,脫離期貨監管機構的統一監管,存在嚴重的市場風險和資金安全隱患,直接影響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亟須進行清理整頓。
二是根據2012年1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為適應推出原油期貨、國債期貨等期貨業進一步創新、發展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完善現行條例的相關規定。
三是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總結期貨交易和監管的實踐經驗,有必要對原條例確定的一些具體制度作出調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修改后的條例首次明確了“期貨交易”的定義,刪去了對“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同時新條例中將期貨交易所“保證合約的履行”的職責修改為“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薄?/p>
另外,為適應期貨業進一步創新、發展的需要,條例還作出了其他方面的修改,一是為適應推出原油期貨的需要,為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期貨交易所進行原油期貨交易預留了空間;二是為適應推出國債期貨交易的需要,使成為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商業銀行也能夠依法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修改后的條例刪去了禁止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參與期貨交易,對違反者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三是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后的條例刪去了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期貨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負責人、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資格,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須經國務院期貨交易監管機構批準的規定以及修改了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變更5%以上的股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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