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2 01:17:11
◎項崢(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
2003年,銀監會從人民銀行分設后,同年修訂的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章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在2008年頒布的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要求“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但由于各種原因,在此期間 “一行三會”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均未有實質成果與進展。
直到日前,國務院同意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匯局,旨在加強金融監管協調,保障金融業穩健運行。從2003年到現在,可謂是“十年磨一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終于邁出關鍵性的一步。
金融業混合經營趨勢,以及跨市場、跨行業金融產品的創新發展,均需要加強貨幣當局與監管部門的協調。從國際上看,混業經營是一個大趨勢。從國內看,金融機構跨行業經營的發展態勢也已基本確立,國有商業銀行發起設立、控股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平安保險集團控股平安銀行,由產業資本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呈現出快速發展態勢。與此同時,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合作日趨緊密,涉及跨行業的金融產品,如理財產品、金融衍生產品規模、保險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等等,均出現了星火燎原的態勢。在此過程中,監管套利、監管真空的出現,影響到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國務院批復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對于推進金融業“大監管”格局的建設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在中國要形成監管合力依然任重道遠。雖然國務院明確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但同時也指出,“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也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在中國行政運作注重本位利益的現實條件下,或許這僅是一個應對金融業監管需要的權宜安排。特別是人民銀行不負責機構監管,各部門的監管格局并未觸動,即使可以由人民銀行牽頭協調,但牽頭與負責差別很大,“牽頭”如果僅僅是召集會議,牽頭人不具備督促職責,那么所謂監管協調可能會是監管信息溝通,在防范監管套利和監管真空上作用不大。還有,各部門監管領域既相對獨立,又有交叉,如何在跨行業和跨市場監管上實現合作,也是一個現實的難題,主要涉及由誰去監管、監管機構與貨幣當局的職責劃分。如果人民銀行只是作為會議召集人出現,在跨行業與跨市場監管中不發揮具體作用,也難以真正實現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目的。
無論如何,“十年磨一劍”,不管是權益安排還是過渡性制度設計,畢竟已經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特別是國務院明確了人民銀行的牽頭作用,也符合國際金融危機后國際社會對中央銀行作用反思與監管改革的趨勢。至于未來我國監管體制如何改革,還需要決策層把握時機,順勢而為,進行重大決策。目前看,應該要落實國務院批復,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做實,真正發揮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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