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9 00:52:45
◎熊錦秋(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9月6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將采取五項措施來應對異常交易,包括研究建立錯單取消制度、加強交易系統前端控制等。筆者認為,錯單取消制度理應建立和完善,但應慎用。
錯單取消制度本應是滬深交易所交易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蹲C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 “證券交易所的開市、收市、休市及異常情況的處理”等交易規則,只是,目前對何為“異常情況”及其“處理方法”,并沒有具體說明。
由于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人為錯誤,尤其有些投資者嚴重依賴電腦程序交易,有些交易嚴重違背交易者的原本意圖,形成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重大差錯”,由此境外交易所對錯誤交易建立了取消交易制度。這些交易所撤銷錯誤交易,主要包括交易所依職權撤銷和投資者按規則申請撤銷兩種。
聯系A股市場現狀,筆者認為,滬深交易所應出臺 《明顯錯誤交易規則》,明確對明顯錯誤交易的相關處置規則,其中包括撤銷交易的程序和處置辦法。由于A股市場實行10%漲跌停板制度,如果委托價格超過10%這個幅度,本身就是無效報單,這樣,A股市場發生“價格明顯錯誤”的可能性,從交易制度上已被杜絕;因此,不宜從委托價格來判斷該筆交易是否是錯誤交易,應主要從量上或其他方面來判斷。
縱觀紐交所等所取消的錯誤交易,主要是價格波幅過大的交易,而A股市場幾乎不存在此類“明顯錯誤交易”,那么,就應謹慎對待是否賦予交易所依職權撤銷交易的權利。筆者認為不宜賦予交易所這項權利,建議應由投資者自行申請交易所撤銷一些明顯錯誤交易,當然,這主要是一些交易量龐大的錯誤交易。在當前A股市場券商交易信用結算機制改革之前,將來證券公司仍有可能發生超出其資金實力的透支行為,此類錯誤交易,券商甚至無法參與結算,這種情況下除了撤銷交易恐怕沒有更好辦法。撤銷交易的程序,可比照美股做法,投資者在發生錯誤交易后30分鐘內迅速向交易所提出,交易所再盡快通知交易對手,雙方都提出相關證據,然后由交易所作出裁決。當然,如果被裁定取消交易,交易對方也不能提出賠償請求。
證券交易是嚴肅的,只要成交換手,投資者就得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義務。說一千、道一萬,建立錯單取消制度,是以犧牲證券交易的嚴肅性、犧牲交易對手的正常交易機會或可期待的交易獲利為代價,來換取 “維護證券市場的整體交易秩序”這個更高價值。如果取消交易過于隨便,有些機構就可能亂來、甚至形成渾水摸魚盈利模式;一個頻頻取消交易的市場,投資者必然對其信心和興趣大減,因此對取消交易要嚴之又嚴、慎之又慎,
在筆者看來,證監會應對異常交易五措施中,最急需完善的是“交易系統前端控制”措施,如果券商信用交易等問題得到根本杜絕,異常交易出現的概率及其危害都將大為降低。取消交易制度只是在特殊情況下不得不采取的下下策,絕不可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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