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7-01-17 08:59:35
根據統計,自2014年11月17日開戶起至調查日,吳春江利用其配偶陳孟華賬戶交易了“中國國旅”、“東吳證券”、“園區設計”等33只股票;截至調查日,該賬戶持股“遼寧成大”7700股。
青海證監局網站近日披露,自然人陳孟華、吳春江涉嫌內幕交易上市公司股票“中衡設計”(原名為“園區設計”),被立案調查、審理。調查進一步發現,吳春江的身份為東吳證券固定收益部債券發行團隊負責人,而其行業屬性決定其不可參與股票交易,因此其行為屬于違規買賣股票。
具體來看,陳孟華是蘇州工業園區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其告知配偶吳春江并建議吳春江買入該股票。由此,吳春江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公司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
此外,據披露,吳春江為東吳證券固定收益部債券發行團隊負責人。《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該類人士不得參與股票交易。根據統計,自2014年11月17日開戶起至調查日,吳春江利用其配偶陳孟華賬戶交易了“中國國旅”、“東吳證券”、“園區設計”等33只股票;截至調查日,該賬戶持股“遼寧成大”7700股。
上述行為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違法行為。其中,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顯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百零二條則規定在涉及內幕交易的情況下,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悉,青海證監局在對陳孟華、吳春江涉嫌內幕交易“園區設計”、吳春江涉嫌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后,依法向兩者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但兩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根據上述規定,青海證監局局決定對吳春江、陳孟華兩人處以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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