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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主播年入4億未繳個稅,直播平臺說和自己無關,這錢到底該誰出?

    每日經濟新聞 2017-03-11 20:49:46

    每經編輯 周程程    

    看著美女直播唱歌,禁不住主播的撒嬌賣萌,許多觀眾通常就會將“X丸”、“X糧”等虛擬貨幣“打賞”給主播,換得一聲“謝謝”。

    更有甚者還會充值幾百上千元,買一輛“跑車”作為禮物——實際上,粉絲們的一件件禮物,最終都變成真金白銀掉進主播兜里。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直播平臺等新業態快速發展的同時,出現的一些新的監管方面問題也值得注意。

    比如,這些“打賞”應不應該繳稅?該誰來繳?

    網紅主播補繳6000萬元個稅

    據北京日報3月10日報道,北京市朝陽區地稅局近日披露,某直播平臺2016年支付給直播人員的收入高達3.9億元,但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今年最終補繳了稅款6000多萬元。

    該直播平臺的相關負責人認為,“我們平臺主播的收入都是通過支付寶提現的,錢都被主播們直接提走了,所以我們就感覺沒必要再替他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了。”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但地稅部門強調,直播平臺制定了相關財務規則,主播也是依靠該平臺取得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應由平臺承擔,而不可能由支付寶等第三方負責。“對于一名網紅在多個平臺直播,多處取得收入的問題,稅務部門將加大跨省協查的力度。”

    目前,國內市場上共有200多家直播公司,各方資本紛紛涌入,用戶數量已經達到2億,大型直播平臺每日高峰時段同時在線人數接近400萬,同時進行直播的房間數量超過3000個。如此巨大的行業規模,其稅收遵從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打賞收入該不該繳稅?網上早有爭論

    記者了解到,基于自愿原則的“打賞”功能,最早誕生于微博。2015年3月,騰訊在微信上開通了贊賞功能,僅針對微信公眾號的原創內容,打賞金額從1元到256元不等。隨后,live、千聊、分答等很多社交應用都開通了類似的贊賞功能。

    早在去年“羅一笑”事件時,網絡上關于打賞是否應該繳稅就有過一次爭論:

    支持“不納稅”的人認為,打賞不像勞動或者勞務關系一樣具有確定性,所以應該視為贈予,無需納稅。

    支持“納稅”的人則表示,打賞這個行為并不是獨立存在的,首先是由于讀者很認同作者發表的文章,然后才出現了打賞行為。所以,原創者收到的打賞金額肯定不能算作贈予,而是應當按照稿酬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納稅。

    騰訊方面當時給出回應稱,用戶通過打賞獲得的收入應當自行去辦理繳納所得稅。騰訊強調:騰訊僅作為提供信息發布功能的中立平臺方,贊賞用戶應依法繳納的各種稅費,由贊賞用戶自行繳納。

    就事論事,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對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分析說,主播打賞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繳納上,還是需要具體分析。

    主播以獨立身份直播:應由平臺代扣代繳

    中稅網稅務師事務所總裁王冬生認為:

    按照稅法規定,個稅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無論是哪類所得,基本規定是誰支付個人所得,誰就是扣繳義務人,負有扣繳義務。如果納稅人和公司有雇傭關系,則所得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由公司進行扣繳。

    如果納稅人和公司是提供勞務和接受勞務的關系,則所得是勞務所得,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公司,代扣代繳個稅。如果個人借用公司的渠道或資源,不從公司取得所得,即使所得流動的路徑經過公司,公司也不是個人所得的支付方,沒有代扣個稅的義務。

    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通過采訪多家直播平臺得知,目前,直播平臺的主播來源不一。有的主播是平臺直接簽約;有的是平臺和經紀公司合作,由經紀公司來協調主播來進行直播;還有的就是普通人使用直播軟件進行直播。

    “不管主播和平臺是怎樣的關系,個人取得收入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F在的問題無非就是說,個稅應該由誰去交。”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教授馮俏彬對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表示。

    但她同時指出,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往的一些規定和現在直播平臺經濟的情況不一定能夠嚴絲合縫。新事物層出不窮,完全用過去的套路來看直播平臺與主播是否存在雇傭關系,也不一定能夠正好合拍。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朝陽區地稅局數據管理科相關負責人強調說,新興業態絕非法外之地。

    那么,具體該由誰來繳?施正文對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分析說,如果主播和平臺沒有任何關系,也沒有經紀公司,是以獨立的身份進行工作,平臺只是一個場所,他們不是有人事檔案的公司關系,而是獨立勞務關系,應該由平臺代扣代繳個稅,按照20%勞務報酬稅率代扣代繳。若主播一個月獲得的報酬超過2萬元,則按30%的稅率繳納。超過5萬,則按40%的稅率繳納。

    施正文強調說,這種情況下,平臺有代扣代繳的法律義務。平臺若沒有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則稅務機關可以對平臺進行未扣稅款的0.5倍到3倍記性罰款,稅務機關也有權可以向實際獲得的所得人主播追繳稅款。“假如稅務機關從來沒有和平臺說過,平臺不知道有無扣繳義務,扣繳關系不明晰,我認為稅務機關對平臺的處罰可以從輕。”他說。

    而對于一些平臺的簽約主播。施正文分析說,平臺與主播簽約后,那么主播就是平臺的工作人員,就有了雇傭關系,獲得的收入則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3%到45%的稅率來繳稅,由平臺代扣代繳。

    經紀公司旗下主播:要分兩種情況

    另一方面,平臺和經紀公司合作的就相對復雜。施正文認為,要從兩種情況來看。

    “如果經紀公司把主播作為作為公司的雇員,和平臺簽訂合同,合同的主要當事人是經紀公司和平臺,主播以經紀公司的名義到平臺工作。那么,盡管是平臺向主播支付,但是是經紀公司代繳個稅。”他說,主播和平臺屬于非獨立的雇傭關系。

    施正文解釋說,這種情況下,主播獲得的打賞屬于浮動工資,從平臺上獲得的收入理論上是首先歸于經紀公司。經紀公司也要據此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主播打賞所得可以直接提現,那經紀公司又該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施正文解釋說,主播的提現收入理應是稅后收入。“比如,本來按照約定分成,主播本來能拿1萬,但主播在平臺提現的實際是繳完稅的8000塊錢,另外那2000塊錢平臺直接給了經紀公司,由經紀公司來代繳個稅。”

    而另一種情況,則是經紀公司就作為中介,將主播介紹給直播平臺。“他們簽訂的合同就是居間合同了,主播既不以經紀公司的名義去工作,也不屬于平臺,主播以個人形象及名義進行直播,經紀公司不承擔相關風險責任,平臺對主播也只是進行簡單審查。這種情況下,主播所獲收入也屬于勞務報酬,由平臺代扣代繳個稅。”施正文說。

    “對于一名網紅在多個平臺直播,多處取得收入的問題,稅務部門將加大跨省協查的力度。”朝陽地稅局數據管理科相關負責人表示,網紅名人的收入不僅包括打賞收入,還有廣告收入、線下商演收入等,今后將多方監控收入來源,確定網紅名人個人所得稅扣繳基數。另外,稅務部門今后還會加強對網紅名人所在經紀公司的監督與檢查。

    每經編輯 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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