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9-04 17:40:38
每經編輯 孫志成
8月26日白天還在正常上課,沒想到當天晚上11點左右,游泳館突然宣布“由于場館內部檢修,將閉館一天”!
據上海松江區官方公眾號“上海松江”,8月26日晚上10點52分,一則關于當地泳樂云間游泳館三家門店集體閉館一天的消息引起了消費者的熱議。
本來檢修閉館并不是什么罕見的事,那為什么這家游泳館的客戶們會反應巨大呢?
有老顧客稱才充了8萬元
一節課都還沒上
據新聞坊報道,焦先生和大多數消費者一樣,對于這樣“毫無預兆”而臨時閉館一天的行為無法理解,在他看來,“一天”或許是一種托詞,更大的可能性是游泳館經營出現了問題。
第二天,當焦先生再次嘗試聯系游泳館負責人,想要確認開館時間時才發現,對方已經沒有任何回復消息。
焦先生表示:“我還剩近50節課沒有上,價值在3700元左右。而上個禮拜,教練竟然還在問我要不要續費?!?/span>
該游泳館的老顧客葛女士則表示,“我不僅自己游,還帶著全家一起,課時不多了就直接續費,比較方便,性價比也高?!备鹋空f?;趯τ斡攫^的信任,今年7月,葛女士更是一下子充值了8萬多元,卻沒想到,竟連一節課都沒上到。
一時之間,“泳樂云間游泳館老板跑路”的消息在社交平臺引發熱議,消費者們自發組建了一個個維權群,人數高達上千人。
據上海松江,8月31日,游泳館大門緊閉,關于“臨時閉館一天”的通知還張貼在門口。在一名工作人員的協助下,記者進入館內看到,燈光昏暗,雖然整體環境尚算整潔但已是空無一人。
現場,記者還遇到了不少泳樂云間游泳館的兼職教練,稱游泳館已欠薪數月。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曾負責管理游泳館所有兼職教練的招募工作,“今年暑期3個游泳館除了招了7名兼職教練,還有12名大學生救生員,這些人的工資都是一天天在水里泡出來的,現在一分錢都沒有”。
在社交平臺上,已經有不少網友開始維權。
根據公開信息顯示,泳樂云間游泳館經營機構為上??釋W體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松江體育局公布的“松江區64家持證(備案)泳池名單”中,泳樂云間名列其中,還曾被評為2023年夏季游泳場所開放先進游泳場所。
目前,松江區體育局以及游泳館所在街道、屬地派出所已展開相關約談工作,并在厘清事實后,指導經營主體解決相關問題。
“卷款跑路”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今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
規范預付式消費也是這次《條例》立法的一個重點,《條例》主要是從三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
一是設立“書面合同”的義務。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強化對經營者遵守承諾的約束,降低消費者維權時的舉證難度。
二是強化“按約履行”的義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約定提供,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針對經營者降低質量、偷工減料、服務縮水等情形,《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而且經營者要退的不僅僅是預付款的余額,而是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
三是明確“事中告知”的義務。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務或者退還沒有消費的預付款余額。即使經營者沒有主觀的過錯,也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顯著增加消費者履行成本,《條例》同樣也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
此外,雖然押金是擔保而非預付款,但同樣有“預付”的形式和風險,也容易引發退款糾紛,所以這次《條例》對押金也作了相應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應當事先與消費者約定退還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時限,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還。消費者違約時,經營者扣除押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標準,而不是簡單的“全有全無”。
需要強調的是,預付費消費是一種商業模式,涉及到各行各業,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領域內加強日常監管,查處違法行為,處理消費投訴。比如,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由商務部門主管,教育、體育、文化旅游、衛生健康、交通運輸也都有相應的職責,《條例》為預付式消費設立了專門罰則,明確由各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罰;對于預收費用后卷款跑路的,還將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此前,6月6日,據央視新聞,最高法發布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針對“套路營銷”和“卷款跑路”行為,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
經營者存在虛構或者夸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等行為的,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消費者不了解商品和服務信息的 預付款后7日內可申請無理由退款
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消費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后支付預付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表示,針對“套路營銷”,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者支付預付款后七天內可無理由退款,經營者誤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于消費者應當賠償的合理費用,目的就是防止經營者過度勸誘、有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場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承擔償還剩余預付款本息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指出,針對“惡意逃債”,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面臨經營困難時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退款,清算義務人未及時清算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編輯|孫志成 蓋源源
校對|何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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