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11-18 17:28:36
每經AI快訊,2024年11月18日,上交所發布關于對劉桂英、范明科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劉桂英,西藏華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股東;
范明科,西藏華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股東。
一、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劉桂英、范明科)》(〔2024〕2號)查明的事實,劉桂英與范明科于2019年6月24日前簽訂《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約定共同買入西藏華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鈺礦業)股份,構成一致行動關系。實際由劉桂英出資,范明科借用王某證券賬戶,通過融資融券買入華鈺礦業股份,成為華鈺礦業第六大股東,與華鈺礦業第一大股東西藏道衡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衡投資)構成關聯關系。劉桂英、范明科作為華鈺礦業第六大股東應將與第一大股東的關聯關系告知道衡投資和華鈺礦業,但劉桂英、范明科未將有關情況予以告知,致使華鈺礦業2019年半年度報告未披露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存在遺漏。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一)責任認定
劉桂英、范明科未向華鈺礦業告知關聯關系,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9 年4 月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第2.1 條、第2.7 條、第2.23條等有關規定。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事項,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公告送達,規定期限內,劉桂英、范明科未回復異議,視為無異議。
(二)紀律處分決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2 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劉桂英、范明科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務必高度重視相關違規事項,提醒相關主體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規則。上市公司股東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告知公司相關重大事項,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華鈺礦業的董事長是劉良坤,男,40歲,學歷背景為本科;總經理是陳旭,男,41歲,學歷背景為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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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王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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